2007年8月30日

營業稅相關資訊 ~

[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]



1. 查定課徵的營業人,要保留進貨憑證嗎?有何好處? (9303)

查定課徵的營業人,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,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,
並依規定於1、4、7、10月之5日前申報,即可將進項稅額10%,在查定稅額內扣減,
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,前項稅額10%超過查定稅額者,次期得繼續扣減。
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)


2.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,如何計算銷售額? (9305)

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(細則第20條),惟貨物既經交付後,
買受人事後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,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(財政部75.9.27.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)

3.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那種汽車? (9307)

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。
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)

4.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,可延期申報嗎?(9308)

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,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,
次期仍未申報者,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。
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)

5.公司購供員工使用之茶葉、衛生紙等可否扣抵?(9309)

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、衛生紙等可以扣抵,
但福利性質如球鞋等,則不可扣抵。
(財政部75.10.3.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)

6.水、電、瓦斯、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所開收據可否扣抵?(9315)

載有買受人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、電、瓦斯、電信等
公用事業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扣抵聯可以扣抵。
(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3(4)1)

7.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(汽)車、船舶、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可否扣抵?
用何憑證? (9317)

可以扣抵,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作為憑證。
(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3(4)3)

8.營業人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何申報扣抵?(9324)

得以載有營業稅額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,
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即可。
但以收銀機發票列印有買受人統一編號者為限。

9.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,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?(9330)

(一)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,資料明確,
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,因此,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,
但是,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,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,
必要時,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。
(二)至於稅額部分,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
之銷售行為課稅,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,現行銷售貨物之
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:
a、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(起徵點)以下者,無須課徵營業稅。
b、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,按銷售額照稅率1﹪,由國稅局按季
(每年1、4、7、10月月底前發單)開徵。
c、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,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
,具有相當經營規模,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,稅率為5﹪,
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,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
自行繳納營業稅額。


10.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?(9404)

申報繳納的營業人,不論有無銷售額,應以每2月為1期,
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,
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,得申請1個月申報1次。

11.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?(9407)

(一)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。
(二)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。
(三)因合併、轉讓、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,其溢付之營業稅。
(四)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,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,但情形特殊,
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。
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)

12.稽徵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可撤銷營利事業之營業登記?(9420)

(一)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,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(二)營業行為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。
(三)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,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
或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。
但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者,不在此限。 (
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11條)

13.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,如何處罰?(9611)

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,
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,處1倍至10倍罰鍰,
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,並停止其營業。

14.統一發票書寫錯誤,應如何處理?(9714)

應作廢另行開立,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「作廢」字樣,黏貼於存根聯上,
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。
(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)

15.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?(9717)

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,除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於申報銷售額時,
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外,其他統一發票應予截角作廢保存,以供稽徵機關抽查,
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。
(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、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)

16.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(信用卡)之買受人者,應如何開立發票?(9720)

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(信用卡)之買受人者,
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,
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之規定,
自本令發布日起,僅需於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4碼。
(財政部92.8.12台財稅字第0920453416號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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